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3.

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第四部分第十六项的有关规定: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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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股权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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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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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国合营者出资方式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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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0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条第一款: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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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条第二款: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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