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6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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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减少、增加、转让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