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十、 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三)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三) 十、 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三) 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职务的人员,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上级机关决定后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应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并且由本级人民委员会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必要的时候,上级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