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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3. 十、 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4. (二) 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十、 纪律处分的权限,依照下列规定:
(二) 上级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和降级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后执行,并且报任命机关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直属上级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县(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经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二)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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