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环保总局《关于请求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1〕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 二、 《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 三、 继续重点抓好“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北京市、渤海的污染防治工作,抓紧治理三峡库… 四、 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 五、 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遏制人为破坏。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作物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 六、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结合扩大内需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 七、 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要加强对《计划》实施… 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 九、 加强《计划》执行的监督检查。环保总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加强环境执法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