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八、

八、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分别予以安排,并负责指导和督促;有关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指导和督促;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予以支持;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由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有关经济政策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开展科技攻关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