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四、 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四、 四、 继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关闭污染严重企业;所有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对不能达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整顿。所有新建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技改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做好重点城市的环保工作,综合治理城市水污染、大气污染、垃圾污染和噪声污染,要限期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标准,建成一批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和建设。强化核设施安全监督。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