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经费,具体支出责任按照相关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确定。各地区要按照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