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 附件:1.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附件1:

一、 主要职责

(一)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 研究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起草、修改建议,为及时、准确、有效地预防、认定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保障。 (三) 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 (四) 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 指导、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 汇总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国务院。 (七) 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会议成员

三、 工作规则

(一) 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立法建议,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会议。 (二) 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 工作要求

附件2:

一、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二、 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一) 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由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或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2. 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 3. 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 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 联席会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对案件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 公安部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三、 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四、 完善法律法规

五、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