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2.

2. 重大案件,跨省(区、市)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按要求上报,由联席会议组织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