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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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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