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21
21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