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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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