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四、

三十四、 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修改为“电力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