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