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三十五、

三十五、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修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