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删去《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
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修改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任职资格”修改为“任职条件”。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的“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条。
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中的“或者分支机构”。
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第二十条”和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
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二款中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