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