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五十一、

五十一、 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