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12月) 五、

五、 将《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条、第十七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不定期民用航空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