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国民用航空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