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12月) 四、

四、 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中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违犯”修改为“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