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该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协定中规定的航线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
定期航班飞行,应当按照班期时刻表进行。班期时刻表必须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预先提交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并且征得同意。
加班飞行,由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协定的对方政府指定的航空运输企业,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五天或者按照协定所规定的时间,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获得许可后,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