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定期航班飞行和加班飞行以外的一切不定期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在得到答复接受后,才能进行。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最迟要在预计飞行开始前十天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如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