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航空器登记的国籍,航空器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飞行的目的;
航空器的型别、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包括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报的呼号;
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空勤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航空器上乘客的人数和货物的重量;
允许空勤组飞行的气象最低条件;
预计由起点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飞行航线、飞行日期和时刻,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路;
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