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 被引用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第一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