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五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