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六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空勤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