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条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飞入或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