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