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

二十、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