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九、

十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