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八、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