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复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除外;” 二、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行政复议条例(1994)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行政复议条例(1994)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1994) 行政复议条例(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