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
二、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
四、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