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四、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四、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2003) 物业管理条例(2007)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