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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3. 十、 将第九条中的“化学工业”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四十条中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 将第九条中的“化学工业”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四十条中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农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农药管理条例(1997)
  • 农药管理条例(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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