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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3. 十、 将第九条中的“化学工业”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四十条中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 将第九条中的“化学工业”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四十条中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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