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将第九条中的“化学工业”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第四十条中的“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