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八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第八条 四、 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八条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当补办采矿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前,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其矿区范围。 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原文: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