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 承包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版本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3月)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