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