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2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2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