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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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