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