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 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