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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3. 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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