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