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