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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3.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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