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