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 十、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从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出口,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过境、转运、通运,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九、 目录